提交成功

请保持电话畅通

提交成功

请保持电话畅通

当前位置:北京市
手机号:
密码:
获取验证码
验证码:
密码错误,请核对后重新输入!
手机号:
获取验证码
验证码:
新密码:
密码错误,请核对后重新输入!

密码找回成功

首页-政策
产品分类: 工商服务 财税服务 知识产权 行政许可 企业认证
产品名称: 公司注册 公司变更 公司注销 吊销转注销 章证补办 工商年报公示 社保开户 公积金开户 银行开户

手机随时看

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企帮帮 6329 2020-07-08

  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具体来讲,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只需按期申报,相关税款可以延缓至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如果您是定期定额户,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也延迟到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划扣。
  
  另外,您如果因为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该政策,确认后缴纳税款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查资讯

海量干货、攻略、一键查询

疑难答疑快速匹配专家1对1解答

业务类型
请选择
联系方式

全面服务

1+N专属服务保障

实时反馈

进度实时反馈

信息安全

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交易安全保障

网上交易安全保障

价格透明

全服务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