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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难与“易”
企帮帮 9440 2017-03-13
大家都知道注册商标的“难”是指注册商标时的困难程度,而“易”是指什么呢?其实是指摧毁一个商标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与保护也是基于这个根本属性。在商标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后,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需要特别注意商标法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可申请撤销的规定。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并不代表可任意处置注册商标,除了必须使用在被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还要注意不能任意闲置注册商标,否则达到一定年限即三年这一硬性规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初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中,对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规定,并不是要求注册商标权利人必须全面充分使用,也不是对于不使用的一种处罚举措,严格来说规定本身并不是针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而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这种规定根本在于鼓励、提倡、督促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促进商标有限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避免商标资源浪费,使之重新进入公有领域,发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标识的根本功能。
注册商标权利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前防范
为有效规避注册商标因一定原因而长期不使用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权利人可根据一定情形,对于在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予以相关报备,并说明相应理由。比如商标资源被用于资产并购、重组等,或者是用于质押融资,因一定原因商标资源被冻结而无法正常使用。此外,注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留存保护好相关使用证据,全面充分做好商标资源的事前防范工作,避免在撤销申请中处于被动,并进而影响后续市场活动的健康顺利开展。
当然,能够提供无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合理正当的理由,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使用证据,这都是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力抗辩。
收集提供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这里所指的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仅针对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撤销的情况,并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收集、提供相关使用证据中,要充分把握使用时间、使用商品等要素,以确保使用证据的有效性。
一是使用时间必须为撤销提出日起往前的连续三年;
撤销申请提出之日起后的相关使用证据,即便在使用上无任何瑕疵,也一样属于无效证据。同样的,超过撤销申请往前推连续三年的对应使用证据,也是无效证据。这两种情况都不能证明撤销之日前连续三年的使用,也就当然无法对抗针对此注册商标的撤销。
二是使用商品必须为商标注册核准时核定的商品类别和范围;
收集提供的相关使用证据如果不是核定的商品范围,包括用在类似商品上,这些都不属于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都属于无效证据。
三是使用证据并不要求全面、细化;
只要能够使相关公众获取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并能持续一定的时间,且并不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就可以认定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是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也就是对于商标的使用证据要求并不是那般严苛,只要满足一般要求就可以。这在最新发布的关于商标案件审理规范的司法案例中已有所论及,相应要求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尤其是商标主管机关在处理涉商标案件时,应注意把握对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以使之法律适用与认定的统一、有序。
四是注重注册商标的多途径、多渠道使用;
商标资源已日趋在市场竞争活动中凸显其价值与优势,尤其是在构建企业品牌力与核心竞争力方面,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软实力在市场中加以渗透的商业策略表现,并或多或少承载了企业文化。这就提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对于自身商标资源应该尽量全面、系统利用起来。比如广泛用于核定商品或服务、商品包装或其他形式上,广告宣传、展览活动、会议活动、交易凭证、发票、合同方面。这样有利于快速、便捷、准确搜集整理到足以对抗撤销申请的相关使用证据,从而维护自身注册商标权益。
总之,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是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有力对抗撤销申请时的最有效的方式与途径。全面充分整合自身商标资源,并使之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发挥应有效能,全社会共同努力促进有限的商标资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理高效配置,打造商标经济,形成经济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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