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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对纳税人影响各异 尽享红利需提早安排
中国税务报 8227 2018-04-13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对三项措施中的两项予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需要准确分析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影响,及早安排,才能最大限度享受增值税税率下调红利。
32号文出台后,澄清了之前的一些困惑。32号文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规定,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并不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17%和11%税率,实际上被取消了。需要关注的是,5月1日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也将一并调整。
根据3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及重要地位,我国一直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有特殊规定。例如《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将13%的税率调整为11%,但为了不因税率调整,影响农产品的扣除力度,同时规定当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在依据11%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还可以加计2%扣除。32号文延续了这种做法。尽管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10%,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税率,最高不能高于征税率,在征税率下调后,退税率必然相应下调。32号文第4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此外需要关注的是,一些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32号文并未调整这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对出口企业而言,如果购进时适用的税率是17%或11%,退税率如何确定?32号文在时间上有衔接的规定,但是只有3个多月的宽限期,根据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原理的不同,分别给予了过渡性安排。外贸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税率的货物或者跨境应税行为,如果购进时销售方已按照17%或11%税率缴纳增值税,依旧按照17%或11%计算出口退税;如果购进时销售方已按照16%或10%税率缴纳增值税,则依照16%或10%计算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税率的货物或者跨境应税行为,依旧按照17%或11%计算出口退税。与外贸企业不同的是,生产企业不考虑购进时的税率是17%还是16%。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利润和管理两个方面。
在利润方面,分为流转和终端销售两种情况。在流转环节,增值税是价外税,严格来说税率调整不影响收入、成本、利润及损益。因此,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不会起到增加利润的作用。但是,在终端销售环节,或者房地产企业向个人销售房屋时,增值税都是价内税。在价内税的情况下,销项税的税率降低一个点,相当于收入增加一个点,利润增加0.75个点(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如果产品购进的含税价格不变,税率降低一个点,相当于自己的成本增加一个点,利润减少0.75个百分点。
在管理方面,税率调整主要是对定价和合同产生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销售价格是含税价,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如果不降低销售价格,税率下降一个点,将变成自己的收入增加一个点。如果购进价格是含税价,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要争取降低购进价格,避免税率下降导致自己成本增加。
由于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执行,在执行合同方面,企业要对跨期业务重点关注。鉴于除出口退税规则外,其他跨期业务的过渡政策尚不明确,笔者建议,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确定跨期业务的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如果发生在5月1日之后,原合同约定的17%或11%税率发票,应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支付税款,开具发票。
在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扣除方面,32号文规定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率也降低一个百分点,似乎没有变。其实通过计算发现,在假定购入价格和销售价格都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自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还是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利润均有所下降。尽管利润下降,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国家还是在补贴,在有市场的情况下,业务量越大,获得的补贴越多。
出口企业退税应关注时间节点
32号文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对两类企业的影响和应采取的对策,也不尽相同。
外贸企业应抓紧时间报关出口。根据32号文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原适用17%和11%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只有在7月31日前出口,取得出口报关单或开具出口发票,才可以按照原17%或11%的退税率执行。如果报关单或出口发票的日期在7月31日之后,则只能按照16%或10%的退税率退税,这就造成退税的损失。所以,外贸企业购进时,如果货物的税率是17%,劳务的税率是11%,应抓紧时间,抢在7月31日前出口。当然,如果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在购进时,适用调整后的税率,不存在少退税的问题,则不必急于在7月31日前出口。
根据32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只要在7月31日前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就可以适用调整前的退税率,没有像外贸企业那样,区分购进时的税率是调整前还是调整后。也就是说,生产企业购进16%税率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也可以适用17%的退税率。当然,由于生产企业从接单到出口,时间一般会超过3个月,生产企业获得多退税款,更多是一种理论分析,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总之,税率调整以后,企业需要加以重视,通过采取有效对策,尽量享受降税红利,规避潜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