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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824 2022-1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与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宁波市属地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各区(县、市)、各管委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初审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优质中小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市经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宁波市实际,发布并适时更新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标准(附件3)。
第八条 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的方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上搭建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
第九条 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开展,具体时间以市经信局正式通知为准。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申请评价。各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填报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进行公示,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示企业相关答疑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级主管部门公告认定为本辖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按要求上报市经信局备案,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由市经信局统一汇总和公告。
第十条 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具体以通知文件为准。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认定申请。各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抽查,在申报截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结论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推荐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区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公示期内的相关答疑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认定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具体时间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通知为准。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认定申请。市经信局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报送。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上报市经信局备案后,有效期延长三年。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市经信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区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取消公告。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经信局核实后取消认定。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市经信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经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区级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区两级经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地应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九条 着力做好服务供给。各地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条 强化宣传示范引领。各地应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宣传,强化“专精特新”政策解读,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经验做法,树立“专精特新”企业先进典型,推介企业产品、技术和管理模式、商业模式,提升“专精特新”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2022年10月1日前已被认定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附件:1.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企帮帮注:与工信部所发《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相同)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企帮帮注:与工信部所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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