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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专利侵权诉讼,该如何应对?
10513 2022-06-17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是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是不是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再次纳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而,可以的话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使当事人放弃对某技术方案主张专利权,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恰好属于被权利人在无效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则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可以通过主张不侵权抗辩来获得比较好的面对效果。
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指的是当事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于权利要求,且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专利侵权需要满足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所记述的全部技术性特征。
但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性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述的全部技术性特征相比较,缺乏权利要求记述的一个以上的技术性特征,或是有一个以上技术性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被诉技术方案便没有落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不构成专利侵权。
因而,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需要技术专家与专利律师协同合作,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方案进行详细对比,若能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找出不相同或不等同的技术性特征,或找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包含涉案专利的某个技术性特征,则主张专利不侵权抗辩会获得不错的效果。
现有技术性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性或是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性或是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诉侵权人可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性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如果想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性,可以提供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方案,如已公开的专利、已公开的技术文档等。
在进行现有技术性抗辩时,提议优先选择应用自身的专利、或已公开的非专利技术作为现有技术性,而尽量减少应用他人的在先专利。因为进行现有技术性抗辩需要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性,若应用他人的有效专利作为现有技术性,则需要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他人的在先专利中记述的技术方案相同。尽管可以处理眼前的专利侵权纠纷,但也可能会引起其他的专利侵权纠纷,即可能会构成侵犯作为现有技术性的专利权,造成当事人从当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陷入另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先用权抗辩
按照《专利法》第69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生产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是已经作好生产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而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制造、使用的”,不视作侵犯专利权。
主张先用权抗辩,需要留意下面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是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因而,主张先用权抗辩所需技术需要为企业自行研发或合作开发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技术方案。
此外,按照《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已经作好生产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不可少的主要技术图纸或是工艺文件。
2、已经生产制造或是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不可少的主要设备或是原材料。
与此同时,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所规定的原有范围,包含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是按照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实现的生产规模。
以上就是小编对面对专利侵权诉讼,该如何应对的讲解,想了解更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会持续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