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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海南人大网 9816 2023-04-23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7号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区域(含规划控制范围)及邻接海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开放创新、区域协调、绿色低碳等原则,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率先实施和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体系,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作用。
第四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有序推进开放进程,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全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定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给予积极支持,研究解决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关、海事、边检、税务等中央驻琼单位设立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洋浦经济开发区共同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为驻区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构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依法设立法定机构,探索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实行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洋浦管委会负责编制、批准和实施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周边地区的规划衔接与管控,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济、产业发展协调联动。
第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滨海产业新城。
第十三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跨区域占补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和省重点园区资金、产业引导基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储备计划以及争取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授权,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
第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优化生态环境空间布局,构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生态安全、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发展格局,创新绿色监管体系,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统筹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降碳等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推行清洁生产,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发展低碳绿色产业。
第十八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推进集中供热、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固废集中处置、公共事故应急等配套公用工程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降低能源价格和废渣、废水、废气处置成本,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第四章 产业促进和人才支撑
第十九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洋浦经济开发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港口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门户港、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
第二十一条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和多功能国际海事服务基地,优化运输来往自由便利相关政策,增加内外贸航线,促进船舶以及航运相关服务业等要素集聚。
支持发展洋浦港国际中转业务。
第二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推动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临港产业体系,集约发展高附加值、低环境负荷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全球贸易商计划,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做强集装箱物流、大宗商品物流、冷链物流、石化物流等专业物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供应链服务中心、大宗商品集散交易基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口贸易基地。
第二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依照有关规定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支持离岸贸易和跨境服务贸易有序发展,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先行区。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跨境投融资等改革。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航运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产业。支持培育发展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商务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设立儋州洋浦发展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儋州洋浦开发建设。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投资符合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鼓励类产业,以及有收入来源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予以支持。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支持、市场拓展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产业技术平台和企业孵化机构,建设智慧洋浦。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强化创新驱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八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自主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相关标准和政策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执行。按照控制总量、急需紧缺原则,在洋浦管委会的专业岗位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行灵活人事制度,吸引国内外一流专业人才。
洋浦经济开发区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根据需要自主引进人才。
第二十九条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引入国内外高校和职业院校,探索创新国内外教育合作新模式,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为产业发展培养人才。
第三十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停居留政策,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进行审批,依法简化外国人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作、出入境等手续。
第五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在具有强制性标准领域建立“标准制+承诺制”的投资制度,简化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洋浦管委会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过程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口岸服务体制机制,推行统一高效的口岸服务,简化进出境监管手续,推动各监管部门一次性联合执法。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完善对外开放口岸和“二线”口岸查验设施及综合指定监管场地建设。
第三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进一步完善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洋浦管委会、驻区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三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严格项目安全准入,建立完善重大风险源管控制度。
第三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贸易投资、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重大风险隐患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