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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五)
企帮帮 9349 2019-03-28
代理机构: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11212
负责人:杨立
股东:王新生、尉保芳、赵秀斌、何佩英、王澎、杨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莱圳家园18号楼3层3011室
惩戒事由: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轻创)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具体事实:
2018年4—5月,北京轻创为申请人“佛山迁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粤三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60件内容明显相同或不同组分等简单替换的发明专利申请,该行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五号令)第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该批申请主题涉及各种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等配方,其特点为:部分申请存在内容明显相同情况,例如“一种用于防治鸡痛风病的鸡饲料及其制备方法(2018103578153)”与“一种用于防治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鸡饲料(2018103578172)”,除主题名称外,技术方案明显相同;部分申请存在不同组分等简单替换的情况,例如“一种防治鸡新城疫的饲料添加剂(2018103578191)”、“一种防治禽霍乱的饲料添加剂(2018103578327)”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区别仅在于饲料添加剂配方中部分组分、配比的简单替换。
2018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轻创进行约谈。约谈结束后,北京轻创提交了《关于专利申请案件自查及整改报告》,称由于质检漏洞造成案件递交出现问题,主要是由于案件重复提交后未及时办理撤案等原因造成,并提出主动撤回包括“佛山迁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18件专利申请、“佛山市粤三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11件专利申请在内的48件专利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北京轻创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北京轻创提交的《关于专利申请案件自查及整改报告》。
北京轻创的上述行为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5号),依法告知北京轻创拟对其作出警告的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019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北京轻创的书面陈述,称涉案的60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在递交前已向客户提出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建议,但客户仍强烈坚持递交,北京轻创本着维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利益的思维而递交,有情非得已的难处。
我局认为,陈述材料中未提交影响事实认定的实质性证据,北京轻创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惩戒决定:
北京轻创实施的上述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现根据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北京轻创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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